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应急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应急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紧急事件的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采购是指为了及时处置紧急事件,直接采购学校规定的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应急采购应当遵循从严掌握、高效规范、归口管理、及时处置、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采购的适用情形
(一)突发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应急处置;
(三)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进行的采购;
(四)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应急采购;
(五)其他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所需临时性应急采购。
除前款第(二)项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应适用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第五条 应急采购的归口管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故障抢修,以及化粪池清掏、下水道疏通等设施抢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
(二)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故障抢修由信息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三)校园安全(含消防)、维稳等由武装保卫处负责;
(四)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五)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应急任务和其他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六)教学突发事件分别由教务处负责;
(七)科研突发事件分别由科研处负责;
(八)学生相关突发事件由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团委负责;
(九)职责边界不清晰的突发事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 应急采购分为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因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以及突发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而进行的采购为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其他应急采购为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
第七条 应急采购的实施程序
(一)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请示相关校领导,经批准后可根据现场处置需要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同时,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推荐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除外)。经审批后,应急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应急采购的审批手续
(一)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采购后两个工作日内参照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流程完善审批手续。
(二)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后实施:
1.填写应急采购申请;
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
3.校级领导审批。其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由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批;项目预算10万-30万元(含10万元),由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项目预算3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国资校领导、校长审批;
4.应急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5.报审计处备案。
第九条 应急采购小组的组成
项目预算不满5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预算5万元以上,由分管国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内业务专家、采购员、审计处人员。
第十条 应急采购供应商的选定
(一)水、电、暖、燃气、通讯、网络、电梯、中央空调等专业垄断行业的,应选择相关行业指定供应商;
(二)应当优先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内的协议供货厂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定点企业或入围企业名录中确定供应商;
(三)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或没有符合本条前两项条件供应商的,应从相关优质的专业性供应商中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曾经在学校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应急采购的价格
(一)工程类应急采购的工程造价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准;
(二)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价格以询价、供应商报价为参考,最终以采购小组谈判或评审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应急采购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应急现场做好相关记录,处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不满五千元的小额应急采购除外);非现场处置性应急采购,应当根据谈判或评审结果及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应急采购实施结束之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应急采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应急采购申请部门、应急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应急采购申报表
2.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应急采购价格确认审批表
3.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应急采购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