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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时间:2025-03-17  浏览: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以政府采购或非政府采购程序,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科研处、工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学校集中采购指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及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学校分散采购,指学校授权各部门(处室、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校处室、二级学院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论证、审批等前期手续,并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不得通过采购过程代替论证、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共同投入资金、品牌、技术、设备、劳务、场地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的合作经营、合作培训等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

第六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国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学校采购工作制度和文件;

(二)研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涉及师生安全、机密,以及抢险救灾的急、难、险、重采购项目的具体方案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采购相关文件制度;

(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购过程;

(三)负责整理汇总采购文件及归档。

第九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申请部门是指提交采购项目需求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采购项目真实性,申报采购预算,落实采购经费;

(二)完成采购项目相关前置手续,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的调查与拟定,组织采购需求论证,确认采购或招标文件内容;

(四)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学校员工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五)负责与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终止、验收、申请款项支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公布的机构职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机构职责有变化的以学校公布的最新机构职责为准,职责边界不清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指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参与、审核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项目审批。业务归口划分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印刷、办公耗材用品、车辆、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务用车租赁、会议服务、档案类等

(二)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全校党建类与乡村振兴等。

(三)宣传统战部负责宣传与统战服务、宣传视频拍摄服务、宣传用品、网络舆情等;

(四)武装保卫处负责学生军训、保安服务、消防维保、门禁监控设施设备等;

(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工作服、学生资助类、心理健康等;

(六)团委负责学校文艺演出舞台设备租赁、学生活动用品等;

(七)信息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及网络安全、信息化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应用及系统运维等、负责数据中心、数据安全、校园正版化、虚拟仿真基地建设、信息化耗材等;

(八)教务处负责教材、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服务、教学教具、学生使用公交车租赁服务、课程资源建设、阅卷服务、教师技能有关赛事

(九)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器材、科研相关代理服务等

(十)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考助学、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考试

(十一)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实习、就业服务等;

(十二)图书馆负责馆藏纸质图书、馆藏纸质期刊、馆藏数字资源、电子期刊、学位论文、音视频及馆藏图书加工服务等

(十三)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园房屋修缮、装修改造、绿化、水电气设施维保、道路维修,后勤生活服务类设施设备与维保,医疗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学生保险等;基本建设工程,包含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建设规划、设计、勘探、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设施、工程材料等;

(十四)教育体育学院负责学校运动会及体育类赛事。

第十二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自身开展采购时,应同时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双重职责。

第三章  采购项目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申请制度。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散采购,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的提交与要求

(一)采购申请的提交时间

1.学校集中采购申请

年度采购计划内的采购项目,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采购申请;年度采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应于完成论证、立项、预算调整后及时提采购申请。

2.学校分散采购申请

根据项目情况,及时提采购申请。

(二)采购申请的提交要求

1.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等信息应与立项的采购计划一致;

2.达到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论证限额的采购项目,应提交论证报告或相关文件;

3.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提交货物需求参数清单,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提交工程量清单,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提交服务方案等

4.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提交采购项目的具体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

5.通过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的采购项目,应提交具体的评分标准

6.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集中采购项目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交采购申请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应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审批权限

(一)预算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由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批;

(二)预算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请,由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申请,由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

)实施采购前,应将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严禁“先采购后审批”。

第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急难险重情况并且影响到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教学、行政正常运转时,应按学校《应急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四章  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市场调研

(一)调研人员开展调研,可采用单人调研、集体调研或委托第三方调研;

(二)调研方式包括电话调研、网络调研、官方网站调研、现场调研等;

(三)调研对象为满足拟采购项目需求、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调研对象原则上不少于3家;单一来源采购,应尽可能地调研类似项目或唯一供应商的过往业务

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开展调研;工程类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市场调研完成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牵头组成控价小组,召开控价会,控价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申请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人员组成。学校集中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提出最高限价建议:

(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提出最高限价建议;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将市场调研情况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由控价小组根据意见征求情况提出最高限价建议;

(三)工程类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根据预算评审报告的评审金额提出最高限价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经审批同意后,申请部门可直接开展询价采购,也可参照学校集中采购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和特征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其他符合邀请招标采购的情形。

(三)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其他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

(四)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其他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情形。

(五)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3.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且不再进行市场调研和意见征求:

1)横向科研经费合同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投标并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或学校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所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3)资金来源为捐赠项目且捐赠协议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4)采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DRAA),或四川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图书期刊采购结果的。

(六)询价

1.询价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询价:

1)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2)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3)收费标准固定、价格变化小、非主观因素造成采购时间紧急;

4)其他符合市场询价的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

1.已签订框架协议的品类采购实施形式应选择“框架协议合同授予”。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框架协议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校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校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2家及以上供应商的;

4)其他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分散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自行决定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

)最高限价建议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确定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

)年度采购计划内,最高限价建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提出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建议,提交分管国资校领导审定;

)年度采购计划内,最高限价建议金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提出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建议,提交分管国资校领导、校长审定;

)年度采购计划内,最高限价建议金额5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控价小组提出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建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决策会议审定;

(六)年度采购计划外的项目由控价小组提出采购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采购中心)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限额提交决策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方式经审批后确需变更的,按学校《采购方式变更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各处室、二级学院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处室、二级学院不得自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限额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金额最高限价按下列形式分别组织实施:

1.采购最高限价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

2.采购最高限价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在校内组织集中采购

3.预算金额或采购最高限价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通过采购系统、现场、网络等形式组织集中采购,通过采购系统采购的至少挂网公示3个工作日

4.预算金额不满2万元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通过采购系统、现场、网络等形式组织分散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和采购过程性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审定采购文件由学校申请部门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牵头草拟,应注意以下编制要点: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应与采购内容相对应,不得提出与采购内容无关的资质要求,资质等级要求应与采购范围规模相对应;不得将不是国家法定的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也不得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二)有类似业绩要求的,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中应对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的数量、年份、规模等要求描述明确、清晰,类似业绩的数量、年份要求设置应合理,类似业绩的规模要求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要素合理设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相应规模及行业要求。

(三)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的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有资格要求的,可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及专业、类似业绩、职称方面提出要求,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可从类似业绩、职称方面提出要求,不应提出年龄、学历等要求。

(四)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

(五)供应商资格的其他要求设置应合法、合理,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履行合同无关的内容作为采购条件。

(六)不得设置其他排他性或者限制性竞争内容。

(七)采购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废标条款;

9.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文件提交会审前,应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采购最高限价不满10万元的项目,由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会审;采购最高限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申请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分管国资校领导会审。

第二十六条 依程序开展招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组织实施;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程序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采购公告,自学校官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专家和申请部门选派1名代表组成

3.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

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通过学校官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公示结束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5.发出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申请部门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6.如果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流标、废标的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流标、废标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达到两次流标、废标的项目,确需采购的,申请部门需重新组织需求论证,并按采购审批权限审批完成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认定。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同意后,可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国家涉密采购规定执行。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的,申请部门通过书面推荐或者提供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不足3家的,申请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后,可邀请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二)涉密采购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符合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通过“框架协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通过“832平台”采购。

第三十条 承办会议或培训所需场所,单次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申请部门自行采购。会议或培训场所应当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住宿、会议、餐饮及其他相关条件,采购合同应明确住宿房间、会议室、餐费、设备及车辆租用等主要采购内容的单价及预计总额。

第三十一条 上级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的集中采购、框架采购、联合采购、带量采购、扶贫采购、指定或推荐采购结果或采购平台等行为,有文件、通知、公函、公告等方式通告学校或公众的,可按其要求执行采购。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申请部门、代理机构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向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回复质疑、投诉。

(一)采用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申请部门、代理机构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向投标人、市发改委或其他行业监督部门回复异议、投诉;

(二)对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文件提出质疑和投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申请部门研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并向相关供应商回复;

(三)对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评审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研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并向相关供应商回复;

(四)质疑和投诉的问题较为复杂的,回复内容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质疑和投诉事项处理涉及采购文件修改、评审过程和结果变更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应依法依规及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学校官网或指定媒体上进行澄清和更正。

第八章 合同签订保管和履行

三十四 按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申请部门签订、保管合同。

第三十 采购合同履行由申请部门负责,并保证采购项目有充足的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程序

(一)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申请部门按学校《验收管理办法》提交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履约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申请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办理货物出入库或工程、服务项目验收手续;

(三)申请部门按《财务制度》收集相关资料并经相关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办理款项支付。

第九章 合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与供应商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原因导致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的,学校应与供应商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违约的处理

(一)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放弃成交资格或拒不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被认定为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相关制度的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供应商,均应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按学校《禁止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进入学校服务的规定》处理

(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除依法追究上述供应商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向相关部门请求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作废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应征求申请部门意见是否继续采购,如需继续采购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可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编制采购文件,是否重新论证。需要重新编制采购文件的,重新审批同意后执行;需要重新论证的,需重新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章 采购纪律

四十一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廉洁采购。对以下任何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情形,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活动;

(二)违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程序,暗箱操作;

(三)将应当进行集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四)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施工单位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项的;

(五)接受供应商给予的钱物、有价证券,接受宴请、安排旅游和各种娱乐活动的;

(六)不正常履行职责或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采购商品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遗失、泄密、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和相关重要记录的;

(九)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违法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

(十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部门未进行集体讨论或违反集体讨论程序,违规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故意刁难供应商的情况;

(十三)私自变更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确定的成交单位,以及私自作出有关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的;

(十四)在采购活动中,有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2021年4月23日印发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川卫康院〔202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一般采购申请审批表

2.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审批表

3.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询价采购结果表

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采购最高限价、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审批表

5.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采购/招标文件会审表

6.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7.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采购项目评审标准

          8.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一般采购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