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认真落实《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信联发[2006]14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1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院生源地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义
1、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完善资助政策体系,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于帮助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文件、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开展,能进一步加大我院扶贫助学工作的力度,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政策内容
(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1、收到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四川籍新生;在四川省内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川籍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入学或学习期间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纪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纪录及不良信用等其他纪录。
(二)办理机构:四川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四川省内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发放。
(三)贷款方式:
1、在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信用方式还是担保方式。
2、采用担保方式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借款人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学生合法监护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四)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五)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仅限于学生入学前的路费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六)贷款发放:贷款按学年发放。留足路费后,学费、住宿费由经办行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指定个人账户。并同时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
(七)合同变更: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月以上与经办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八)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九)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办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3、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4、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5、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办理
(一)学生申请办理程序:
对新录取的学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接收学费、住宿费的账户信息。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经办行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给经办行: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的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4、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区民政局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或四川各市州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5、在校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时由学校出具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
6、经办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报告制度:
1、新录取的学生办理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在报到时应到接待处报告并登记和提供相应贷款资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接待、统计;财务处负责审查贷款资料。
2、对在校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由各系部在开学一周内统计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3、对本院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按四川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如实填报《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报表》,按季度(季后15日内)报送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同时报市州教育局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另外,将贷款数据纳入《地方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