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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6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院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或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及主动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院依法治理,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计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于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分管院领导负责督促分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整改具体落实工作,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领导对审计整改的批示督办与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司其职,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院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整改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九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或上级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学院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综合报告等事宜。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院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院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报告同时报送领导组办公室和被审计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等);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情况;

(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清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机制。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对账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提交与审计报告“问题清单”对应的“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实行督查机制。被审计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审计整改不力的,领导组应将其列为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同时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也应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督查工作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督查组,下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通知书。督查组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审核相关资料;

(四)开展个别谈话;

(五)检查账册;

(六)其他督查方法。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组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单位配合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度及处理意见;

(四)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实行会商机制。领导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整改会商,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实行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公开通报机制。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和工作程序,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领导组办公室要通过学院办公信息系统或审计处内部网等网络公开,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审计整改督查督办、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机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联动机制。

(一)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中的运用;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核查处理;

(三)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目标、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程序进行通报和公开;

(五)财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资产监管、健全内控制度、规避资产管理风险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院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院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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