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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函〔2017〕339号)《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旨在促进学院及下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由审计处按学院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过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收入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

(二)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问题;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经营性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收取;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进行公示;

(四)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否使用合规的收费票据;

(五)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是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八)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九)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报账问题;

(十)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有无公款私存等问题;有价证券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处置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摊销和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七)对外投资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是否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处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九)出租、出借资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十)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合理配置资产;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十一条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类管理,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结转和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是否超出专用基金规模;

(二)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基数、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是否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其它专用基金,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额,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三)是否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是否开展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编表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年度内学院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有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情况组建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规定时限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具体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认真核查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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