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废标准:
(一)机动车辆报废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报废:
1.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仪器设备;
2.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维护使用不经济的仪器设备;
3.经技术鉴定确因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维修费已接近或超过新购同类仪器设备价格的仪器设备;
4.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技术改造困难或改造费用不经济的仪器设备;
5.使用时间已超过规定使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功能的仪器设备。
(三)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际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因上述原因需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和未达年限设备的报废说明等。
(四)对于已超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厉行节约、能用则用的原则,现状良好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已损坏不能维修的资产应及时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五)对于单价≥10万的仪器设备,需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
(六)虽然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视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类物资请单独申请,不与固定资产放在一张表上申请。(如价值未上1000元的家具、桌椅、板凳等)
(七)设备、家具、低值等不同类固定资产请分开打印,不要放到一张表里。请完整填写并不要更改申请表的格式。
(八)购置日期起使用不到8年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如确需报废,要提供购买决策依据、报废情况说明及二级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
主表: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doc
附表一:附表一:拟报废国有资产清单.doc
附表二:附表二:国有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doc
附表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