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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7-07-0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我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指导,各党支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教职工党员档案应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管理。

第四条 各党支部要明确1名正式党员管理本支部党员档案(一般由本支部组织委员担任),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各党支部要负责做好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学生党员档案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的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至少一个季度一次);(3)群团推优表;(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5)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6)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材料;(7)函调政审材料;(8)支部发展党员决议;(9)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决议;(10)党内外群众座谈记录;(11)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登记表;(12)发展对象公示情况报告;(13)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决议;(14)入党志愿书;(15)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16)转正申请书;(17)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会议记录;(18)转正公示;(1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20)奖惩材料。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并经党组织批准为积极分子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档和收集保管党员材料;转为正式党员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齐全,学生档案与学籍档案归并在一起保存,毕业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转走。教职工档案交党委办公室移交人事处与人事档案合并。党员的其它材料要随时报送归档。

第七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党员档案保管

第九条 各党支部应设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应将每位党员的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利用档案的,须由党支部书记和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四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党员档案转递

第十六条 党员跨支部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

第十七条 转递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收党员档案

(1)接收党员要对档案进行审查

①党支部对党员档案进行初审

党员进校后,由党支部对党员材料初审,初审后及时交党委办公室复查。

②党委办公室对党员档案进行复查

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复查党支部初审的党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党员档案,由党委会提出处理办法。

(2)材料审查要求

①检查档案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封条是否严实,封印是否符合要求;

②对照材料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无目录表的材料,主要材料,特别是关键材料必须齐全);

③检查入党志愿书是否涂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④检查函调政审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⑤检查入党申请书时间与发展批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⑥检查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

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辨别真伪(介绍信有无骑缝章;介绍信有效期时间是否逾期等等);

⑧严防私拆档案、材料造假和突击发展党员等情况发生。

⑨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2.转出党员档案

①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

②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

③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