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实行二级预算科目管理,各党总支建立二级预算科目。纳入学校行政经费预算,党建活动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各党支部按照学校财务预算时间安排,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基础上,编制来年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会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开展党员集体活动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各党组织应本着实际、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使用范围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自流井区街道、舒平镇、高峰乡及红旗乡,贡井区街道、长土镇、艾叶镇,大安区街道、大山铺镇、和平乡及凤凰乡,沿滩区卫坪镇、沿滩镇,不含上述乡镇中城市公交车未覆盖的村组)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外出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餐;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党建活动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讲课费参照学校有关培训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七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八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由党支部填写党建活动经费申请表,详细列出经费使用的预算明细,预算科目,经党总支审核后提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其中,预算金额超过3000元的,还须分管校领导签审。
第十三条报销程序。票据由经办人责任汇总、分类、核算填写《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单》,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人、党委书记(委托人)、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具体审批权限参照《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关于印发财务签字授权审批制度的通知(修订版)》(川卫康院〔2023〕3号)执行。
第十四条党建活动要求一次性完整报销,同时附活动费用清单。票据报销必须在活动发生后一个月以内完成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按照学校采购、财务等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党务公开范围,接受党员群众和纪检审计部门监督,切实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川卫康院委〔2017〕48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