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自贡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以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已就业且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收入明细,重新核算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审核,经党委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十条各党总支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党费交纳基数有变化的,可以待下年初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十二条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各党总支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100%上缴到学校党费专户;附属医院党委每年12月底前,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50%上缴到学校党费专户。上缴党费时,要注明党组织名称和收缴党费年月,并将上缴凭据和具体的党费上缴报告单经党委办公室核准签字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必须将党员应交党费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记录清楚。
第三章 党费使用和报销
第十六条党费实行二级账目管理,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退休党总支在学校党费账户下,设置二级账目。
第十七条党费使用要向退休党支部和二级学院党组织和其他工作经费较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学校党委每年按照退休党支部党员上缴党费不低于80%的比例返还给退休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留存党费不少于50%的比例划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学校代管党费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返还和划拨给二级党组织的党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不滚存,划入学校代管党费,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返还和划拨的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用途必须符合党费列支范围规定。
第二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7)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先审批后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和下拨党费,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要有相关会议资料。二级学院和退休党总支使用本级账目内的党费,须总支委员会审议通过;各党组织和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使用学校代管党费,须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校代管党费使用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筹,各党组织需要使用学校代管党费的,可以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二级学院党组织和退休党组织可以使用本级账目内的党费,也可以申请使用学校代管党费。
第二十四条各党组织年初制定党费使用预算,报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使用党费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学校采购、财务等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逐级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将使用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党委提交专项报告。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每年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下级党组织要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二级学院党总支每年底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党委。报告内容为: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使用管理规定》(川卫康院委〔2017〕47号)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