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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时间:2017-11-23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权力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1]7号文件精神,对涉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作出决定,现就加强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教育部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不断完善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以及重大改革;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校级奖惩和关系大多数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决算审计、预算调查、专项经费的分配和借贷款事项;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三)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等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二)推荐和提名市管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干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的选拔与培养、奖惩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的重要干部人事工作、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及市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

(二)学院承担的国(境)外卫生教育、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1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各类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四)重要的对外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一次性使用年度已列入预算内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常规性支出和5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

(二)对外捐赠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使用;

(三)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形式主要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党政一把手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和建议后发言表态。

第四章 决策基本程序

第八条 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预决算等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或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聘请律师进行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由党办、行办主任负责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会后应由党办或行办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及等有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及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紧急情况下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事后不及时通报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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